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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承兑汇票,承兑汇票

承兑的记载事项。付款人承兑汇票的,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“承兑”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;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,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。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,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。

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的一种,属于远期票据。即不是见票即付,一般有6个月到一年的承兑期限,到期后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理解为见票即付。

见票即付是付款人于“见票”时即应付款。亦即把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(见票)之时作为到期日,由付款人即刻付款的制度。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承兑制度。支票以及即期汇票、即期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。其到期日的确定权在持票人手中,何时提示,则何时到期。提示之后,即须付款,到期曰与付款日为同,也没有付款提示期间。为防持票人久不提示的不利局面,一般则规定在发票后一定期间须为付款提示,否则丧失追索权。

适用对象

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:

1.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,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。

2.财务制度较为严格,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,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。

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:

1.买方的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,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,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。

2.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,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。

3.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,便利资金周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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